诱发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其它原因还有很多。主要是:立法滞后,出现了法律盲区;社会规范滞后,造成了人口管理的失控;社会失范,减弱了社会整合力,使犯罪目标和犯罪机遇增多;人口高增长率抵消了很大的经济增长效益,加剧了人口与就业、住房、交通、医疗、粮食等了系列社会矛盾;人口与就业矛盾。使农村一亿多剩余劳动力和城镇数千万待业闲散人员为社会犯罪客观上准备了庞大的生力军;特别是每年回归社会的“两劳”释放人员达20万之多,重新犯罪率高达37%以上,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骨干和重特大恶性案件,大都是这些人所为……带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诸多成因,足够犯罪学家、社会学家们研究一阵子的!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反复告诫人们,在中国遏制黑社会犯罪,必须从中国特有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习俗等诸多实际情况出发,深入持久地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与法制素质,引导人们一步步走出“硬物质、软精神”的误区,自觉地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来,这可以说是遏制黑社会犯罪产生的土壤和条件的必由之路!
人生本来没有善恶之分!只不过后天环境变化才使每个人打上了好与坏的烙印。全社会都来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人们都崇尚真善美,摒弃假恶丑,善者必然更善更文明;恶者将会无地自容,自觉消除恶意。尽管这是一项历史性的工程,但不是“乌托帮”式的空想;惟此才能不断优化社会环境,消除邪恶生存之地!
哲学家康德200年前就说过:“随着文明的发达,社会邪恶的总量也在增长。”我们必须正视这种社会发展的规律和客观现实,坚信中国共产党是真理的化身,中国的专政机关始终是真理的捍卫者,中国的人民大众永远站在真理一边,是战胜邪恶的主力军。只要党和政府、专政机关坚定不移地“两手抓”、“两手硬”,坚决“扫黑”除恶,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人民,人民群众必然见义勇为,团结起来战胜邪恶,振奋民族精神,在神州大地上筑成铜墙铁壁!
邪不压正,正义必然战胜邪恶,请记住这颠扑不破的真理吧!
附录:
一、联合国第七次预防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关于“黑社会”、“毒品”及“恐怖活动”的决议
第1号决议 有组织的犯罪
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大量证据说明许多国家中有组织的犯罪包括非法贩运毒品的升级以及其带来的社会及经济代价;意识到有组织的犯罪越来越多是跨越国界,往往披上表面上是合法商业活动的伪装,对它加以取缔极为困难。
回顾1980年8月25日至9月5日在加拉加斯举行的第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关于防止滥用权力的第7号决议,该决议建议会员国加强合作努力,以防止、检举并控制这一活动形式,并建议这种努力,包括法律互助条约或公约应规定制订收集证据和引渡人士的程序。
注意到提交第七届联合国大会审议的“从发展角度和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角度来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指出,应简化刑事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方式,诸如引渡及调查和法律援助的各种形式,并使之更加有效;还指出,联合国应制订供各有关国家应用的适当的模式文书,以便进一步推动这些方法的使用,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国际合作的效率以同犯罪作斗争。
还注意到若干区域组织通过的或正在审议中的关于法律事项上相互援助主题的公约和公约草案。
忆及大会1984年12月14日第39/112号决议的特别请第七届预防犯罪大会重视非法贩运毒品问题,以及大会关于禁止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有关活动的公约草案、关于管制药品贩运和药品滥用的宣言以及国际禁止贩运毒品运动的1984年12月14日第39/141号、39/142号和39/143号决议。
深切地注意到为第七届大会和国际青年年举行的各区域筹备会议所报告的青年参与毒品犯罪的上升趋势,这使他们身心健康恶化,造成他们犯罪,特别是为了获得维持其开支庞大的毒瘾所需费用的犯罪,甚至于自杀。
1。要求会员国加强努力在国内更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的犯罪,包括如果认为在个别制度内有必要,考虑采取如下措施,但应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保障和维护基本权利,并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a)改进本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如下措施:(一)对新式的技巧高深的犯罪活动形式采取新的攻势;(二)规定没收非法获得的资财;(三)加速取得在国外的证据供用于本国法院刑事诉讼程序;(四)改进本国有关引渡的法律;(b)进行全国性禁毒宣传运动以制订有关治疗、康复、执法和教育过程的措施,以便对付药品滥用;(c)加强执法机构,扩大这些机构的权力;(d)建立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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